湖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湖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2014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Hubei Association of Juvenile's Science Education ,英文缩写为HAJSE。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湖北省内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循社团工作的基本规律,以会员为本,代表会员根本利益,提供会员所需服务,形成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组织、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服务于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服务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为建立创新型国家、发现和培训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A座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各市州县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三)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论、规律,探索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方法,为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受政府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评审、宣传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

  2.进行从业、执业资格认定;

  3.承担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成果鉴定和有关认证工作;

  4.承担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

  (六)编辑、出版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资料和教材,组织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

  (七)建立科技教育活动专家辅导团和科技辅导员培训、理论研究基地;对有利于青少年教育和科普活动的科普器材、资料等进行开发、推介和使用;受政府委托,举办科技教育资源和成果展览;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科技辅导员、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的合法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发放的科普资料、科普资源及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情况将在协会网站及有关资料上予以公示并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于协会的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理事长的授权,代表协会签发、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2014年5月15日湖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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