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我的低碳生活——2010年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暨2010年求知计划主题活动”的通知

鄂青科[2010]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共同组织开展了“我的低碳生活——2010年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 (教基一厅函[2010]22号)。活动于5月中旬全面启动。为促进这项活动在全省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是以培养青少年科学研究兴趣、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的的全国性青少年科学普及活动。各地要从推动学校科学教育发展,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活动的开展让青少年认识到全球环境现状,了解低碳生活的含义,养成合理的生活习惯和消费方式。
  二、组织机构
  1、湖北省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全省活动的组织实施。
  2、各地的青少年科技工作机构作为当地的调查体验活动组织单位,组织、协调本地区基层学校开展此项活动。
  3、基层学校、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团体会员、青少年科学工作室、求知计划项目执行单位等作为实施单位,在全国主题的框架下,根据当地特色,结合科技实践活动、暑期青少年校外科技活动共同开展。要动员广大青少年充分运用观察、统计、访谈、拍摄等方法深入了解社会和学习相关的科学知识,积极参加调查体验活动,活动中要充分结合学生的设想和建议。
  三、活动资源
  1、全国主办单位为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开设了主题网站:http://www.scienceday.org.cn。作为活动资源下载、活动信息发布、活动情况交流的平台。
  2、全国主办单位为这次活动开发了《我的低碳生活——2010年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活动手册》,各地可登陆主题网站下载电子版使用。
  3、为在基层和农村深入开展活动,中国科协为不具备上网条件和不能自行复制手册的学校配发一定数量的《活动手册》(每个学校50本,每所配发的学校必须按活动要求提交不少于50组的金点子建议和调查报告)。请各地按要求填写《活动手册发放情况登记表》,于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
  4、各地在活动中自行开发、形成的活动资源可向省青少年科技中心进行申报,省青少年科技中心将向全国推荐,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将对其中的优秀资源进行资助并配发全国各地使用。
  5、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将围绕活动主题和手册设计开发活动资源包,省中心将配发给活动开展突出的市州和基层学校使用。
  四、成果提交
  1、“低碳生活金点子”和“低碳生活调查活动报告”的成果可以采在线和邮寄两种方式提交,具体时间、提交途径见《活动手册》。
  2、“低碳生活创意宣传”成果提交具体要求见《首届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方案》。
  3、求知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的作品提交具体要求见《2010求知计划主题活动方案》。
  五、信息报送
  各地可在开展的各项活动结束三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活动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效果以及活动音视频资料、活动图片等。主办单位将择优在主题网站、《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简报》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工作简报》中发布。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将组织有关媒体对各地的特色活动进行采访报道。
  六、活动总结
  1、各有关单位请于9月10日前提交活动总结。总结包括:活动组织情况、实施开展情况、典型活动项目、活动照片等,省青少年科技中心将结合工作总结、学生成果提交情况,对各地组织单位和基层学校进行表彰,该项评比也将作为年度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2、基层学校围绕“低碳生活”这一主题组织开展的科技实践活动,省青少年科技中心将择优推荐参加第26届湖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实践活动的评比。
  3、活动中学生提交的优秀成果(金点子、调查活动报告、创意宣传)和基层学校开展的优秀科技实践活动将在2010年湖北省科普日上进行展示、宣传。
  七、联系方式
  1、调查活动成果、活动信息、工作总结联系部门:
   湖北省青少年科技中心办公室:
   地址:武汉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A座1211室
   邮编:430071  电话、传真:027-87832706
   联系人:方晓明、汪鹰  电子信箱:5461@sina.com
  2、创意宣传成果(科学影像节)联系部门:
   湖北省青少年科技中心业务一部
   地址:武汉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A座1208室
   邮编:430071    电话、传真:027-87838744
   联系人:蒋怒雪、石磊     电子信箱:hbastic@sina.com
  3、工作网站:http://hubei.xiaoxiaotong.org

附件:附件材料.doc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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