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湖 北省 青 少 年 科 技 教 育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Juvenile scientific&Technical Teach简称:HAJS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研究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团结和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投身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辅导水平,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为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培养有理想、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树立科学思想;掌握科学方法的新型劳动者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A座5楼。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市、州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的工作,表彰先进;

    (二)针对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中的方针、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为政府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供决策建议;

    (三)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提高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理性精神和辅导水平;

    (四)围绕科协的中心任务,协调社会力量,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开展;

    (五)编辑出版会刊和活动资料,加强青少年科技信息交流;

(六)同各省、市、自治区及国外青少年科技教育团体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考察活动;

    (七)维护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与本团体宗旨相符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培训活动和青少年科技活动器材、资料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和志愿者;

    (四)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组织工作并有一定影响的组织工作者;

    (五)市、州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及以青少年科技教育为主要目的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可成为本团体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所在单位推荐,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的办事机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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